咨詢建言 |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問題?
發布時間:2025-02-13 16:48瀏覽次數:
網民咨詢:項目建成10年之后才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是否要求對該種危險廢物每年制定管理計劃、簽訂轉移合同?
辦理回復:1. 《固廢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根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 1259—2022)5.2.1、5.3有關要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年度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其中包括危險廢物產生情況信息。另外,5.5.1規定,應當填寫本年度預計產生的危險廢物量;5.2.3規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內容需要調整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及時變更。
2. 《固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對是否需要每年簽訂運輸、利用處置合同未作要求。
因此,企業應當如實制定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預計本年度不會產生的危險廢物類別,可采取“零申報”方式或暫不申報,如需調整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應與具備相應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的危險廢物運輸、利用處置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并約定污染防治要求,對合同具體簽訂頻次不作其他要求。